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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案件超六成为性侵盗窃

发布于:2013-11-18 18:13:0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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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群租房案件超六成为性侵盗窃

因房价持续高涨,不少人为降低生活成本选择群租。近年来,发生在群租房内的案件也呈高发态势。朝阳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结的50余件群租房犯罪案件发现,其中33%为财产犯罪,33%为性犯罪,25%为毒品、容留类犯罪。朝阳法院据此总结出群租房犯罪案件的四大特点,并建议建立健全租房审查机制。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通讯员张小旭

>>特点1

多为盗窃性侵吸毒

案例:2009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胡国振、刘洋在共同租住的朝阳区易构空间小区一房间内,收留倪利凯、兰宇吸食毒品。

分析:由于租房人流动性强,审查机制不完善,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房东,都无法审查租房人的背景,租房人虽同住一个屋檐下,但群租空间相对独立、多元,租房人彼此不了解,由此催发了发案情况,且案件多为盗窃、性侵、容留吸毒等。

>>特点2

手段简单且易得手

案例: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王小勇在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合租房内,多次潜入受害人房间,共窃取3400元。

分析:群租房共有区域与设施的共享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群租房内犯罪手段非常简单,“顺手牵羊”的盗窃犯罪、“偷溜进房”的性侵犯罪等极易发生。一旦发生租客之间的犯罪,被害人往往难以逃脱或得到他人援助,犯罪分子得手较为容易。

>>特点3

犯罪环境隐秘性强

案例:2013年4月9日凌晨至当日中午,在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107楼被害人穆某某的暂住地内,被告人曹佳奇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租住在此的其他租客误以为是寻常的发生性关系而忽略。

分析:合租者对其他合租者的犯罪,如盗窃、性侵等有日常生活的掩盖,犯罪环境也相对隐秘,公安机关很难查获其犯罪行为。

>>特点4

取证困难易成孤证

案例:2009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管永志在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一群租房内,趁刘某熟睡之机进入其房间,强行对其猥亵,后被抓获归案。警方在取证过程中遇到很大困难。

分析:群租者之间对对方的真实身份缺乏实质性了解,这对公安机关充分收集证据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因此,被告人的供述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容易成孤证。

□建议与提醒

针对群租房犯罪案件多发及其显著特点,朝阳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建立健全租房审查机制,落实租客信息登记制度。出租房房主及中介,应加大对租房人的审查,要定时查看房屋租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完善物防设施。如在房门上安装防盗链、在房间内备防身工具等。

3.中介公司在租房时,应向租客发放安全手册,列明群租房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提高租客的警惕心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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