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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产买卖合同又反悔中介费一分不能少

发布于:2013-08-07 19:52:00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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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了房产买卖合同又反悔 中介费一分不能少

播报人:江北法院

今年年初,“史上最严国五条”的各种风声,让持币观望二手房市场的消费者人心惶惶,从江西来宁波打拼的陈先生也按捺不住了。

3月份,经朋友推荐,陈先生夫妻俩来到江北某著名房产中间公司寻找房源。根据陈先生的要求,看房经理小何在洪塘附近找到了一家准备出售的二手房。

在小何的陪同下,陈先生去实地看过两次房,当时对这间屋子很满意。屋里整洁温馨,房主也很爽快,第二次去看房时,双方就签订了买卖合同,陈先生把2万元订金交付给了房主,约定第二天就去办理过户。

可没想到,第二天陈先生就反悔了。他说,房子确实不错,但他一时冲动没考虑周全,这个地段对自己和妻子上班不太方便,还是不要了。

2万元订金,陈先生认了,可小何的中介费却没了着落。陈先生认为,他最终没买房,而且订金也给了房主,接下来的事跟他无关了。小何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支付2万余元中介费。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由陈先生向小何支付1万余元的中介费。

没买成房,为何还要付中介费?法官说,中介公司陪同买房的中介服务合同,即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小何这个居间人的主要工作是给双方提供缔约机会或者撮合双方交易。双方合同已达成,陈先生就该向小何支付报酬,而不能以事后反悔对居间人再做要求。

本报通讯员 孙乔 本报记者 陈翔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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